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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逃漏稅請提供具體違章事證


國稅局表示,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另頒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


1.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


2.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另倘有其它逃漏稅物證等,亦請一併提出。


除此之外,為避免無端擾民及檢舉人誤認國稅局故意拖諉或怠忽職守,該作業要點規定,接獲檢舉逃漏稅案件,如未提供具體證據時,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將免議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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