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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的相關問題


刑法第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4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0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毀敗之意義:係指視覺、聽覺、嗅覺、味覺、發聲生殖等器官或身軀的肢體受到重大傷害,完全且永遠喪失機能而言,因此,機能若只是減損或暫時喪失時,並非毀敗。


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意義:不治,指不能治療,終身不能回復;難治,指難於治療,雖有希望醫治,但非常困難。


刑事訴訟法第237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38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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