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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於清算前償還股東墊款,涉有違法,國稅局仍將依法追償欠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雖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若涉及違法情事,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效果,法人人格仍未准消滅,該局將繼續追償欠稅並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該局於日前查核某公司清算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雖已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經查獲該公司於解散登記前一日將鉅額款項償還前向股東墊借之款項,致使公司於清算程序起始日即無資產可供償付欠稅,旋即向該管地方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據以申請註銷欠稅及解除清算人之出境限制;案經該局查核結果,認該公司顯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六條關於「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及公司法第八十七條關於「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等之規定,認定其清算程序並未合法完結;該公司雖提起行政救濟,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認其確有上開違法情事。
中區國稅局特別籲請欠稅人切勿以身試法,企圖以解散前不法移轉財產之手段,達到其規避欠稅執行之目的;該局為積極有效防杜此類逃避欠稅執行之投機行為,對清算案件均嚴加審查,如有不法即依法訴追,以嚇阻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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