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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參考條文: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
(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
)股東同意解散:
1、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2、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3、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
)與他公司合併。
(
)破產。
(
)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二、清算人聲報


()清算人就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3、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4、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9、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10、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解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清算完結聲報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應繳費用:免徵。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剩餘財產分配表。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8****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098*******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00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000000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0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OOOOOO000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
有限公司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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