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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G61)詢問出售研究設備給學校是否免稅?


 蘇會回答:


出售研究用設備給學校或其他研究機構,雖然買受人為免稅機關,但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仍應依法開立應稅的發票。


如果出售給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廠商,由於該客戶為視同境外性質,出售固定資產或原物料至該廠商,依規定可享出口零稅率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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