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繼母購買不動產如無法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應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1款規定,父續娶之妻,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故後妻將不動產出售與前妻所生之子,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除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外,應依該法第5條第6款及第24條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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