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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員工紅利暨董監事酬勞金,不再列為公司ARE及ICA之減項。
潮州許先生詢問:有關公司分派員工紅利暨董監事酬勞金是否可以費用列支及列為ARE及ICA之減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97年度1月1日起公司分派員工紅利暨董監事酬勞之金額,依商業會計法令以費用列支,已反映於「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之減少,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ARE)減項,亦無須依同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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