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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台財稅字第09900178400號
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 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 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 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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