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先生,接到該局寄發之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發現補稅原因為漏報租賃所得,該筆租賃所得係因甲君提供自有房屋供自家開設之A公司使用,經該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甲君不服,申請復查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甲君的房屋雖然係無償借用,予本人投資開設之公司營業使用,依前揭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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