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要求金管會查銀行是否有違法行為


 


據了解,為保障貸款人權益,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發布的銀行法修正案,增訂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所定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不過國內多數銀行,在受理民眾申辦房屋貸款時,除擔保品設定抵押及借款人保證還款外,也一併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未考量足額擔保,這樣做顯然違法。


 


立委也指出,在美國擔任連帶保證人,必須同時為房屋共有人,使保證債務與房屋所有權相對稱。但是反觀國內,多數民眾因為已經簽約購屋,需要辦理貸款,因此為了取得財源,都配合銀行的要求,照親朋好友擔任保證人。一旦發生無法如期償還貸款時,當初基於人情擔任的保證人,將無償負擔連帶保證責任,卻成為銀行追討債務的代罪羔羊,這情況相當不合理。


 


因此,立委除了要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徹查國內銀行辦理房貸業務,是否未客觀評估擔保價值,便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且不當追討連帶保證人債務之情形。立委也將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草案,在現行銀行法第131條各款規定,增訂違反同法第12條之1第1項徵取保證人,將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對銀行以示懲戒,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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