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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赴監察院檢舉金管會失職


 


負責監督、管理國內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長期以來對金融機構採取消極放任態度,實為國內金融秩序紊亂主因之一,更使無辜的廣大消費者嚴重受損。

在消基會多次呼籲金管會改善無效後,決定於918日 前往監察院,控訴金管會「失職」,造成全民消費者損失超過2,000億!為此本會擬檢舉前金管會主委胡勝正、銀行局長曾國烈、副局長鍾慧貞等人。

消基會建請監委深入調查,糾舉其中不法事實;也要求金管會在調查尚未出爐前,加強監督金融機構,並針對已有明顯違法事實,進行處分!

消基會呈遞陳情書給監委時表示,經過蒐集各項資料後發現,金管會四點嚴重失職,包括:

一、連動債風波,金管會未盡監督之責,失職!

金管會統計,200771日 至20084月止,銀行端所接到的連動債客訴案共689件,金額共23.45億元!

目前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成員達400人,80%是婦女或老人,會員們皆表示,與銀行簽約時,理財專員採取選擇性說明,其他不利的資訊,均避而不談,例如簽約時理財專員僅強調高固定配息,卻未告知該產品不保本,且有3個月閉鎖期等,重大足以影響交易之重要事項,而今發生爭議,卻又推卸責任,使自救會成員不滿的痛罵銀行業者「設局詐騙、惡劣欺騙消費者!」

發生爭議最主要的原因,就在「銀行和消費者的資訊不對等」、「消費者投資時沒有先看到合約」、「理財專員未告知風險性高」,僅強調連動債可有高獲利,結果卻是讓消費者慘賠,事後看到合約時才知道不保本,損失投資本金,血本無歸。

消基會指出,連動債產品結構複雜,屬高風險商品,國外連動債最低投資門檻是25萬美元,在國內卻是1萬美元就能投資,該金融商品的核准程序,金管會的把關機制何在?

另,依據銀行公會通過的《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第4條:「客戶申購金融商品時,銀行應審酌客戶年齡等情況予以推介或銷售適當之金融商品」、第5條第1項第1款:「銀行應加強教育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善盡充分告知投資風險內容之職責。」

上述自律規範是經過金管會核備後施行,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而今連動債爭議卻鬧得沸沸揚揚,顯見金管會未盡管理、監督金融機構之責,嚴重失職!

二、亞力山大案,金管會消極抵制消費者的求償措施,失職!

2007
1210日,亞歷山大公司爆發無預警歇業,嚴重影響將近10萬名消費者權益,消基會為捍衛消費者權益,動用所有的人物力,進行團體訴訟。

而金管會對外聲稱,其中13千位刷卡付費會員,可依法申辦暫列爭議款項,事實上卻只有3,110位持「正本」契約的會員,成功申辦退還會費殘值,那消基會與廣大消費者不禁要問:「剩下的1萬名消費者,金管會又該如何處置?」

消基會指出,金管會雖依法責成銀行業者處理爭議款項事宜,卻任令銀行業者以「沒有契約正本」而卡住消費者,更放任銀行公會聯合銀行業界,要求「沒有契約正本」的消費者,ㄧ定要透過知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公正第三人證明其文件,這筆公證費用粗估至少要300萬元,根本就是強人所難!徒然製造門檻與空間,刁難消費者!

金管會於931013日 發佈《金管銀()字第0938011919號令》說明第4條:「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為一種授信行為,須審慎評估承作之風險,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發卡機構『應承擔相關風險』。」

金管會早已要求銀行要自行承擔風險,而今預付型消費倒閉事件一再重演,金管會卻公然放任銀行坑害消費者,實屬失職怠惰!

另外,金管會近日針對本國、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共40家銀行進行查核,以瞭解銀行是否確實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辦理,但消基會指出,目前定型化契約僅針對信用卡消費後引發爭議時,可暫列爭議款,但卻未明定事後的退費辦法,舉例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於交易日120天內提出爭議申請,不但銀行未主動告知消費者,該項權益亦未明列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致使許多消費者因過期而無法提出申請,顯見金管會提報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根本有嚴重缺失!

三、54家銀行倒閉,金管會沒有事先防範,失職!

2007年以來,金管會陸續接管中華商銀、花蓮企銀、寶華銀行,若再加上過去的高雄企銀、鳳山信用合作社、中興銀行、台東企銀,目前總共有54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賠付近2,063億(慶豐銀行以及亞洲信託等問題金融機構尚未處理賠付;另存保公司負擔賠付款約692億元,共計2,755億),用的是納稅人的血汗錢!

《銀行法》第62條:「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停止其一部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

消基會指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銀行倒閉、被掏空通常是有跡可循,非一日所為,但當「問題銀行」財務狀況亮紅燈時,金管會都沒有察覺?若查覺,為何沒有依法立即採取行動?
,台北地院審理
去(2007)年7月力霸案,承審庭長李英豪發現,財政部及金管會91年起即發現不法,卻未在第一時間移送法辦,拖到去年底全案爆發,「掏空金額91年約百億,結果拖至去年變成暴增千億」,將金管會前副主委張秀蓮、前財政部長李庸三、前銀行局長曾國烈等人列為貪污圖利罪調查對象,把相關當事人以被告身分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顯見金管會的怠忽作為,使人民的血汗錢變相供給掏空資產的財團,讓全體消費者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失職!

四、金融消費評議委員會形同虛設,失職!

今(2008)年828日星期四 ,銀行公會舉行理監事聯席會,其間進行「國泰世華銀行與陳美鳳的消費爭議評論案」,結果上演大型民營銀行高層力擋已做出評議結論案的戲碼,國泰世華銀被判應給付給申訴人陳美鳳約920元,硬生生被撤回

消基會指出,銀行公會違背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自律機制,未落實「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的保護與金融教育,並建立公平、健康、能獲利的金融環境,全面提升金融業競爭力。」,而金管會亦未依職權主動監督、管理業界,並維護消費者權益,失職!

反觀2008319日 ,發生在香港富邦銀行爆發計算錯誤存款利息事件,讓14,000多名客戶少收或多收利息,一發生事情,香港金融管理局立即對此事件高度關注,使得富邦銀行在發現事件後以最高誠意處理完畢,客戶權益也都獲得充分保障,銀行損失約400萬新台幣,實在有別於台灣主管機關和銀行的處事態度!

結論

凡此上述種種,在在顯示金管會有怠忽職守之嫌。《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此,消基會依據《監察法》第4條規定:「人民如發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詳述事實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特向監察院提出檢舉,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國人金融消費之安全。

而消基會也再度呼籲,金管會應重新檢視體系與制度,培養公務人員應有的擔當和正確觀念,以發揮「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初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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