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解任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書:


  (一)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申請,並蓋公司章,另應加註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時,應於申請書加列代理人事務所名稱、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並加蓋代理人章。


  (二)申請書件所蓋之公司及董事長印章應與原登記相符,原登記印章如有遺失應檢附公司及董事長具名蓋章之切結書1份;印章變更者應附新舊印模對照表1份,併案辦理印鑑變更登記。


  (三)應於解任董事、監察人或取得許可文件15日內(不論解任之董事、監察人有無補選)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將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處董事長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股東會議事錄(經股東會解任者檢附)


  (一)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法第172條之規定。
  (二)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原則上主席由董事長擔任(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參照);由董事會以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擔任之(公司法第1821條第1項參照)

  (三)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公司法第183條參照)


  (四)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解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199條及第227條參照)


  (五)議事錄記載決議方法之形式:


1股東對議案無異議


  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時,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2股東對議案有異議


  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權數比例,其記載可為「出席股東   表決權數857,850同意通過,占總權數85.785%」。


(經濟部90524日 經(90)商字第09002108030號公告參照)


  (五)主席、紀錄應分別簽名或蓋章,並蓋公司章。 


 


三、辭職證明文件影本(自行辭職者檢附,口頭請辭者僅須於申請書件敘明)


  (一)應載明辭職之意思表示、辭職書作成日期及辭職生效日期。


  (二)應由辭職之董事或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四、變更登記表


  (一)※各欄,如變更登記日期文號、檔號、公務記載蓋章欄等,申請人請勿填寫。
  (二)2份,打字並蓋公司及董事長章,填載內容與申請文件完全一致。
  (三)未變更之登記事項欄應與原登記事項表所載一致,本次變更登記之事項應與申請文件內容相符。
  (四)各登記欄有變更者,應於欄位之前打「ˇ」。

  (五)登記表印章欄位請蓋用油性印泥,應清晰並不得塗改。


 


 五、其他


  (一)董事、監察人死亡時,其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應附死亡證明文件影本或於申請書載明董事、監察人死亡事實。  
  (二)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三)申請文件刪改處應加蓋董事長章。
  (四)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董事、監察人解任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五)受理機關及其管轄公司範疇:


       1經濟部商業司: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3台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4高雄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5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6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7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王寶華與您共同分享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