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者節稅空間


個人薪資所得範園廣泛,舉凡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皆屬之,其中有些依規定可免列入個人所得課稅,對薪資所得者減輕稅負而言,不無小補,以下分別說明之。


1.加班費


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在下列範圍內可免納所得稅;


(1).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含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放假日當日工作逾8小時部分),一般行業男工未逾3小時,女工未逾2小時;特殊行業男工及女工未逾4小時。


累計「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一般行業男工未逾46小時,女工未逾24小時;特殊行業男工未逾46小時,女工未逾32小時部分支領之加班費免稅。其加班費給付標準,前2小時不超過平日每小時工資一又三分之一倍,後2小時不超過一又三分之二倍。


(2).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因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免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前項「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其加班費給付標準,不超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2倍。


 


2.伙食津貼及加班誤餐費


 (2).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者,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A.職工每人每月包括加班誤餐費在1,800元以內部分。


 


3.房租津貼


 (2).財政部67年台財稅第3220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宿舍供職工使用所支付之費用,應核實認定,不得以未依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而予剔除。


 


又該費用非直接對職工為給付,應不發生向職工為扣繳問題。」不過免扣繳並非就表示免稅,因此營利事業租屋供員工使用,是否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仍待財政部明確解釋。


 


此外財政部69年台財稅第35247號函亦僅規定,營利事業租屋供外籍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及租賃物修繕費,可依租金支出認列。至於是否應認屬外籍員工之所得,則未明示。


 


4.差旅交通費


(1).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在不超過稅法認定標準者,免納所得稅。目前日支費標準,國內出差,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為700元;其他職員為600元。國外出差,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日支生活費標準。


(2).營利事業因未備交通工具,經購買車票後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5.員工子女教育獎學金


若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達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若為一般性補助,不以在校學業及操行成績為要件者,則應列入薪資所得課稅。


 


6.員工團體壽險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7.員工醫療葯費


營利事業為員工支付一般疾病或負傷就醫所發生之診療及葯劑費,與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8.文康活動費


(1).營利事業撥付各單位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2).營利事業舉辦慶生會、敬老會、年終晚會所支付之費用,如非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9.體育活動費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可列為其他費用,並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


 


10.國內外旅遊費用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條件)旅遊部分,則應認屬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由營利事業舉辦者),或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者)


 


11.工作服或制服


(1).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


(2).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以職工福利金補助員工購製制服,如確為業務上之需要,該項制服補助費,可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


 


12.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補助及禮品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各項補助或禮品,如屬員工自提部分,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如屬營利事業提撥部分,應作為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通報,但每人每年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通報。


 


13.營業人員私車公用補貼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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