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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股票或轉讓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他的出資額,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而他的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所持有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67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38498號函)
(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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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