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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


中華民國9979
台財稅字第
09900178400


本部985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 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 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 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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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