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
該局說,最近於審核某營利事業代理外商申請適用前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營業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內容,係外商將其專門技術授權該營利事業在約定之地區及一段期間內使用,並訂有保密條款,因而認定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 Jul 16 Mon 2012 22:51
技術授權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 Jul 16 Mon 2012 22:39
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將自己不適用的新品、他人贈送的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則不屬於上開營業稅課稅的範圍。惟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若是透過收購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即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Jul 16 Mon 2012 13:11
鼓勵外商投資 閩擴大設區市審批權限
- Jul 16 Mon 2012 13:09
子公司資產逾母公司出資 課稅!
- Jul 16 Mon 2012 13:00
大陸貨幣政策 愈來愈寬鬆
- Jul 16 Mon 2012 12:58
卡債族獲債務減免 免課綜所稅
- Jul 13 Fri 2012 15:28
旅宿業於旅遊展銷售住宿券,無須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近來旅宿業者常在旅遊展時作促銷活動,不少民眾選擇於旅遊展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雖於旅展購買住宿券時已經付款,旅宿業者無需於銷售住宿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者,應以買受者實際持住宿券去消費完畢並與旅宿業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國稅局說明,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結算時。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民眾持住宿券去消費完畢結算時,有另外消費超過住宿券所含之商品或服務,則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應包含實際收取的所有金額(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費),方符稅法相關規定。
- Jul 13 Fri 2012 13:21
營利事業列報政黨捐贈,稽徵機關准予認列之條件為何?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政黨捐贈時,應確認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已達2﹪,以符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
國稅局說明: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以上,營利事業如對上述政黨捐贈,得於申報101年度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 Jul 10 Tue 2012 23:00
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為維持茶農間之租稅衡平,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該部72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91號函規定,茶農如有接受他人委託加工茶菁,應辦理營業登記並應就其加工之勞務課徵營業稅。鑒於茶菁加工屬製作粗茶或茶葉之必要程序,且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業就農民自產茶菁自行加工之農產物免徵營業稅,對囿於資力無法購置器械設備自行加工之茶農,如就其委託其他茶農加工之勞務仍須課徵營業稅,將增加茶農生產成本,為期不論自行加工或委託其他茶農加工之農產物租稅待遇一致,爰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將其收穫之茶菁委託加工免徵營業稅,俾各規模茶農得以發展。
- Jul 10 Tue 2012 22:58
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給付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事涉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特予以說明如下:
一、個人在台工作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應視其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居住者),亦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非居住者),而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