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餘存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屬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要課營業稅,但是如果該國際運輸事業所屬的國家,對我國國際運輸事業給予零稅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可以適用零稅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及第7條)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都不視為進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6條之1)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等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自保稅地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外,其應徵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由海關代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6條之1及第41條)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並依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提示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予認定。
呆帳損失係以實際發生者為必要,首重其真實性,即便是擬制性之「視為」實際發生,在所提示之證明文件上亦應要求其應具有客觀性與真實性,又倘若證明文件具有客觀性與真實性,其認列時點亦應遵循所得稅法規定,於債權已逾2年後年度認列,不得預先列報,否則無法認其呆帳損失業已實際發生。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出售為目的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其性質屬固定資產,應設置折舊科目,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攤提折舊,不得間斷,漏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國稅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規定,固定資產係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另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另依所得稅法第53條規定,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故營利事業如有逾耐用年限仍需使用之固定資產,得按其估計得使用之年限,就其殘值依原折舊提列方式提列之。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囿因憑證為記帳之依據,帳冊又為課稅之依據,故原始憑證之保存,關係至為重要。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97年5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24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確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另所謂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係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但書規定,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之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所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如於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取具前揭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予處罰。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嗣因工程款給付糾紛致經協議以工程尾款抵付賠償,此未收取之工程款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造業甲公司於97年間承攬A廟宇整建工程,其中工程尾款150萬元,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廟宇,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主張因系爭工程違約金事件與A廟宇達成和解協議,就結算工程尾款420萬元,甲公司同意其中150萬元屬對A廟宇之捐獻款,故該筆款項實際並未收取,自應從工程收入款中扣除,不應對其補稅處罰等由,提起復查,經國稅局駁回確定。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