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土地因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得作為土地改良費用,於剩餘土地出售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自土地移轉現值總額中扣除。
因土地使用變更編定而無償捐贈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基於捐贈理由係為土地變更編定,其效益應及於剩餘各筆土地,所以剩餘土地移轉時,自土地漲價數額中減除捐贈土地公告現值,應按其剩餘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因此若僅部分剩餘土地移轉,其改良費則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額中扣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或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的規定,均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因此,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果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行為確屬『贈與』,當然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應依上開規定列管5年。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為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致遭補稅,上項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既然銷售貨物之定價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本應於銷售貨物或勞物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時若營業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即造成逃漏稅現象,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另100年起統一發票中獎增設千萬元特別獎後,民眾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大增,屢對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提出投訴,為免屢遭人檢舉而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及經稽查人員現場查獲1年內達3次者,致遭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同時亦籲請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如遇店家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指出,接獲營業人詢問因業務必需,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款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
國稅局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收受A君代辦移民手續費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與A君言明未完成合約即退還款項,已將手續費退還不應處罰,遂提起行政救濟,惟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約定應收手續費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而依財政部85年6月5日台財稅第850233871號函釋,在稽徵機關查獲時,確定已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故依該函釋意旨對甲公司處罰並無不合,行政法院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囿因憑證為記帳之依據,帳冊又為課稅之依據,故原始憑證之保存,關係至為重要。
國稅局說明,財政部於97年5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24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確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另所謂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係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但書規定,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之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所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如於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取具前揭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予處罰。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於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者,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交易時先行收取之款項(例如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收取簽約金或訂金),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該預收款項,亦不得自申報之銷售額中減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期間截止後,如何補報所得或更正
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網際網路結算申報已於101年5月31日截止受理,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期間截止後,始發現所得漏報或填報錯誤,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以免受罰。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