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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的規定,均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因此,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果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行為確屬『贈與』,當然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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