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支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應以營利事業負擔支出之部分為限,列報屬員工負擔之部分,不予認定。員工負擔部分,此部份因屬營利事業代收代付,自不能列報為費用,營利事業申列上述保險費支出時,應依據保險費計算表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帳,並保存該憑證,以免認定上發生無謂爭議。
- Jun 13 Wed 2012 09:50
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支出
- Jun 13 Wed 2012 09:49
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 Jun 13 Wed 2012 09:48
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要件
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非屬上述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 Jun 13 Wed 2012 09:46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於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者,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於交易時先行收取之款項(例如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收取簽約金或訂金),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該預收款項,亦不得自申報之銷售額中減除。
- Jun 11 Mon 2012 13:56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負刑事責任
財政部表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應補繳稅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又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媒體刊載不動產買賣流程,A賣予B,B賣予C,C賣予D,C為規避持有2年內出售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同A、B至地政機關塗銷A與B及B與C間之買賣移轉登記,使C出售行為形成直接由A移轉予D,如經查A與B及B與C之買賣事實存在,僅是串通造假而為塗銷移轉登記,則C之行為已構成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刑事罰,又A與B之行為亦構成幫助C逃漏稅,亦應依同法第43條處刑事罰。
- Jun 11 Mon 2012 13:54
電子發票手機條碼載具上線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推行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以方便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自101年3月1日起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手機條碼之申請、列印及維護功能,請大家踴躍上網申請。
電子發票手機條碼申請流程如下:
- Jun 11 Mon 2012 13:53
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即將展開!
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對於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者(以下簡稱視障按摩業),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將採先輔導後核課方式辦理,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者,可改採查定方式課徵。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如有銷售按摩勞務行為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除屬技藝自力營生之人即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外,國稅局將輔導並視實際情形給予適當期間補辦營業登記,於輔導期內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補稅免罰,惟本次輔導作業不適用於經營者為明眼人之按摩業。
- Jun 11 Mon 2012 13:51
不服稅捐核定者,復查期限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 Jun 11 Mon 2012 13:40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