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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非屬上述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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