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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支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應以營利事業負擔支出之部分為限,列報屬員工負擔之部分,不予認定。員工負擔部分,此部份因屬營利事業代收代付,自不能列報為費用,營利事業申列上述保險費支出時,應依據保險費計算表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帳,並保存該憑證,以免認定上發生無謂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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