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將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出售卻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稅,或以信託、贈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規避而未申報,可能涉及逃漏稅,乃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未經人檢舉或國稅局查獲前,請速主動補報繳稅款,並依法加計利息可免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僅是政府「健全房市方案」配套措施之一,其目的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交易,該稅自1006月實施後,截至101131日不動產已申報2,171件,繳納稅款1477百多萬元,特種勞務6件,繳納金額1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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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閱時,可於101315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利用網際網路申請者,應於101215日起至1013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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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
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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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往往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致遭國稅局處15千元以下之罰鍰,才大喊冤枉。
甲公司於1005月辦理股東贈與股票予子女之移轉登記時,未通知該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為移轉登記,被處罰鍰1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股東於10052日贈與股份乙事,公司已依法於10054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而該股東亦於10061日法定期間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云云。經復查決定以,按民營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可為產權移轉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甲公司於100年間辦理其股東股權移轉時,未依規定辦理,即逕為移轉登記,已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違章事證明確,是按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1萬元,並無違誤,至已否依法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與上揭行為義務係屬二事,所稱顯有誤解,而予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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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質特殊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發票之規定將被取消,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轉各地區國稅局全面進行清查。
過去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若未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都被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規範列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營業額是由國稅局予以查定,即使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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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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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政府機關的捐贈,可就其捐贈價值全額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導致納稅義務人爭相以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逃漏綜合所得稅,國稅局近年積極追查此類逃稅案件,以遏止歪風。
監察院調查國父紀念館受贈乙案,即是國稅局查核納稅義務人上述逃漏稅案例的延伸。由於國父紀念館在93年度接受16位民眾捐贈少數民族服飾共903件,原估計價值共21,085萬元,並由該館出具證明書給納稅義務人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並申報退稅約2,470萬元;惟經臺北市國稅局調查認為,捐贈人皆無法提供捐贈文物之來源、出處及購入價款證明等相關資料,且該捐贈未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於是發函請國父紀念館重新辦理鑑價,經該館重新鑑價後之價值僅為2,781萬元,而該16名納稅義務人補稅金額亦高達約5,6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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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捐贈實物申報列舉扣除額時,請注意應以該實物實際取得的成本列報,千萬不要因高報該捐贈物品的價值,而遭到國稅局補稅甚至處罰。
依列報實物捐贈案例,除土地外,還有納骨塔、未上市櫃股票、綠美化工程、教學軟體、毒品試劑及少數民族服飾等。經國稅查核發現,以虛偽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遭到補稅的案件,97年度有137件、補稅金額達23,850萬元;98年度有119件、補稅金額達17,960萬元;99年度有54件、補稅金額達8,4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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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或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其處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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