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 | 匿名 |
發問時間: | 2012-02-05 02:19:10 |
解決時間: | 2012-02-13 15:01:41 |
- 請教法律相關問題
現在有
AA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BB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ccc個人(以下簡稱丙方)
合作成立123股份有限公司
合約內有一條
[甲乙丙三方同意於立書日起十年內,除任職於123股份有限公司者外,甲乙丙三方及其近親均不得從事與無障礙升降設備產品之相關業務,以維三方權益]
現在實際狀況
123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東西,賣給AAA股份有限公司,然後轉賣給客戶
AAA股份有限公司還有進口國外相關產品自行販售
然後AAA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跟123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
只是123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它獨資的
可是123售給AAA的價格都是由負責人訂的 完全不透明
現在股東都沒看到帳本
但可以肯定的是 成本12元的東西 最終售價為33元 但123賣給AAA的卻只有18元 然後123公司賠錢
這樣有合約上誰有錯?錯在哪?能告啥?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 王寶華-解決稅務法律管理相關問題 ( 研究生 1 級 ) |
代表知識團: | |
擅長領域: | 稅務 | 創業 |
回答時間: | 2012-02-08 08:32:04 |
答:1、股東有權利看帳本,了解公司經營狀況
2、負責人涉嫌背信。
3、可調閱帳簿,了解狀況后決定應對措施。
若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王寶華的部落格留言或帶資料當面洽詢。請先來電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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