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



匿名



發問時間:



2012-02-05 02:19:10



解決時間:



2012-02-13 15:01:41




  • 請教法律相關問題

    現在有

    AA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BB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ccc
    個人(以下簡稱丙方)

    合作成立123股份有限公司

    合約內有一條

    [
    甲乙丙三方同意於立書日起十年內,除任職於123股份有限公司者外,甲乙丙三方及其近親均不得從事與無障礙升降設備產品之相關業務,以維三方權益]

    現在實際狀況

    123
    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東西,賣給AAA股份有限公司,然後轉賣給客戶
    AAA
    股份有限公司還有進口國外相關產品自行販售

    然後AAA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跟123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
    只是123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它獨資的

    可是123售給AAA的價格都是由負責人訂的 完全不透明
    現在股東都沒看到帳本

    但可以肯定的是 成本12元的東西 最終售價為33元 但123賣給AAA的卻只有18元 然後123公司賠錢

    這樣有合約上誰有錯?錯在哪?能告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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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王寶華-解決稅務法律管理相關問題 ( 研究生 1 )



代表知識團:



中小企業服務處-解決稅務法律管理相關問題



擅長領域:



稅務 | 創業



回答時間:



2012-02-08 08:32:04



答:1、股東有權利看帳本,了解公司經營狀況


    2、負責人涉嫌背信。


    3、可調閱帳簿,了解狀況后決定應對措施。


 


若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王寶華的部落格留言或帶資料當面洽詢。請先來電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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