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01年判字第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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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訴字第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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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提供納稅義務人更多元的申報方式,財政部今(101)年度針對「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提供6項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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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簽訂信託契約,受益權採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方式,移轉其持有之A公司全部持股22,000餘股予受託人乙君,作為信託之財產,並分別以其2名兒子及2名甥子女為信託期間股利收入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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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之效力。此規定經98710日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已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法第16條之意旨,而宣告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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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內 李 先生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 李 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 李 君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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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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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處: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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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處:工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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