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eb 17 Fri 2012 10:31
稅捐機關未考量到納稅義務人主觀責任程度,即逕對納稅義務人處以法定最高倍數罰鍰金額,有裁量怠惰違法情事
- Feb 17 Fri 2012 07:49
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者,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 Feb 15 Wed 2012 15:20
公司股東對股東會參與保障,重在確保股東得以決定是否出席、出席後得有效參與討論及行使表決權,缺一不可
- Feb 15 Wed 2012 15:15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貼心6項新服務,確認方式更多元」
- Feb 15 Wed 2012 15:14
刻意規劃減少稅負的信託行為,要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
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簽訂信託契約,受益權採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方式,移轉其持有之A公司全部持股22,000餘股予受託人乙君,作為信託之財產,並分別以其2名兒子及2名甥子女為信託期間股利收入之受益人。
- Feb 15 Wed 2012 15:13
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修正,落實保障賦稅人權
依據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之效力。此規定經98年7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已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法第16條之意旨,而宣告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 Feb 15 Wed 2012 15:11
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轄內 李 先生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 李 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 李 君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 Feb 15 Wed 2012 14:11
收費停車場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 Feb 14 Tue 2012 21:11
陸資來台參與公共建設 擴大開放 工程會公布四大投資原則 包括捷運、車站、公園、離島購物中心、海水淡化廠等 擬增至25項目
- Feb 14 Tue 2012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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