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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出售卻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稅,或以信託、贈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規避而未申報,可能涉及逃漏稅,乃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未經人檢舉或國稅局查獲前,請速主動補報繳稅款,並依法加計利息可免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僅是政府「健全房市方案」配套措施之一,其目的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交易,該稅自100年6月實施後,截至101年1月31日不動產已申報2,171件,繳納稅款14億7千7百多萬元,特種勞務6件,繳納金額1百多萬元。
納稅義務人將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出售,應於簽約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自動誠實申報,如未申報,或利用信託、贈與或他人名義等方式出售未申報,或低價申報銷售價格者,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出廠或銷售高額消費勞務之營業人,未依規定自動誠實申報繳稅,一經查獲,同樣會遭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提醒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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