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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閱時,可於101315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利用網際網路申請者,應於101215日起至1013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為配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查詢涵蓋之所得人範圍擴大至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二十歲子女、滿二十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親屬,因此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項目分為兩種:
1.
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
2.
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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