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屋齡並不是判斷免徵房屋稅之標準,房屋評定現值會因折舊而逐年遞減,一般住家房屋如因折舊遞減,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依法令規定自動予以免徵房屋稅,但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房屋現值雖在10萬元以下,但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仍應依規定就非住家使用部分課徵房屋稅。例如:房屋現值為新台幣8萬元,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使用,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至於非住家部分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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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空置不使用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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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貨櫃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非屬房屋稅所稱之房屋,不課徵房屋稅反之若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即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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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貨櫃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非屬房屋稅所稱之房屋,不課徵房屋稅反之若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即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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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之騎樓如僅供公眾通行,未作任何使用,該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但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眾通行,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所以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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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經常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惟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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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若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使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也就是多層樓房屋供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者,依實際使用面積核課;如果實際使用面積不足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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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5條規定,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房屋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移轉時房屋稅的分攤則以契約「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原所有人(賣方、贈與人)負責繳納,訂約日後才歸承受人(新所有人)負責繳納。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稅務局會主動依據申報之契約訂約日核計原所有人應分攤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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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式戰法不敗神話 幫馬選五次全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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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但如果是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債務者,則無法以呆帳損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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