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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空置不使用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空置之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供住家使用者,即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為供非住家使用者,則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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