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5條規定,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房屋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移轉時房屋稅的分攤則以契約「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原所有人(賣方、贈與人)負責繳納,訂約日後才歸承受人(新所有人)負責繳納。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稅務局會主動依據申報之契約訂約日核計原所有人應分攤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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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