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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但如果是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債務者,則無法以呆帳損失認定。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瞭解發現,該項呆帳損失是甲公司將以前年度未收回之部分貨款自動予以免除,並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乃依法予於剔除,計補徵稅款50餘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帳款無法收回,須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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