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呂淑美、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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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林茂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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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有關進項稅額之扣抵,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如營業人取得來源不明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報零稅率退稅,一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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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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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模特兒從業人員與經紀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經紀公司亦未提供教育訓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模特兒從業人員委任經紀公司以本人(模特兒)名義與業主簽訂表演合約,並自行負擔表演之成本及直接必要費用者,該表演勞務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以表演合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含給付經紀公司之佣金)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表演人之費用率(99年度為45%)計算必要費用,辦理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係指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而所謂「自力」係指個人須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與單純提供勞務以換取報酬之薪資所得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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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領取佣金收入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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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係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因此不得列報減除。此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及兄弟姐妹相互代為支付之保險費,均不適用上開所得稅法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前揭保險費之列報減除,如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其他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每人每年得扣除24,000元,實際支付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依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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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及第6條附表4、附表5修正案業經 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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