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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係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因此不得列報減除。此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及兄弟姐妹相互代為支付之保險費,均不適用上開所得稅法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前揭保險費之列報減除,如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其他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每人每年得扣除24,000元,實際支付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依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扣除。


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之適用,以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申報戶為限。例如,長子(要保人)為父母支付健保費,但其父母由次子申報扶養,此時,該保險費即不得由長子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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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