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之營業項目變更,應辦理變更手續,俾免擴大書審產生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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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及商品報廢等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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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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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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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經依法核定無短漏報處罰之適用,但嗣後查獲之所得則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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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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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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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列保固期間之維修支出核屬未實現支出,不得事先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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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盈餘卻辦理分配,違反公司法第232條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同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負責人違反前述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局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31231日 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累積虧損約100萬元,93年度稅後盈餘約90萬元,該公司未依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先行彌補虧損,即將93年度稅後盈餘90萬元全數分派股息,經通知該公司辦理相關更正事宜,公司不予理會,經通報主管機關後,以其違反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盈餘分配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先行彌補虧損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若有未依公司法規定,先行彌補虧損逕以稅後盈餘分派股息及紅利情形,應儘快辦理相關更正事宜,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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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於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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