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地,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出售一棟房屋之財產交易損失600萬元,經該局查獲其出售時並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係以總價4,100萬元出售,乃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2,300餘萬元,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核定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1,800餘萬元〔買賣差價×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甲君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買進或賣出時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致無房屋成交價額可計算時,依財政部83126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釋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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