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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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