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於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又是新的一年開始,上年度有發放股利的公司,依規定應在今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上年度的股利憑單。公司須留意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載是否正確,用暫繳稅款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由於抵繳稅額才是實際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以甲公司97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案為例,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9711餘額100,000元,530計入繳納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50,000元, 928計入繳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300,000元, 1227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55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22%,分派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220,000元。
  


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971231)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971227)可扣抵稅額應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96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50,000元=250,000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50,000÷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10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
  


但是甲公司因提前在97928就計入當年度之暫繳稅額,致實際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高達220,00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20,000元,除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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