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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員工獎酬方式之變革
一、茲鑑於公司法增修條文(修正第235條、第240條及增訂第235條之1),業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第三日生效施行),謹就本次增修條文重點,予以摘錄說明如下:
(一) 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
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盈餘分派係股東之權益,為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刪除現行條文關於員工紅利之相關規定。
(二) 增訂第235條之1
1、為降低公司無法採行員工分紅方式獎勵員工之衝擊,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以激勵員工士氣。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派方式為之(發放給員工時,可一次全額發放或分次發放)。若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後始得提撥員工酬勞,以平衡員工與股東之權益。
3、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並應於事後報告股東會,讓股東知悉,以兼顧股東權益。又員工酬勞分配之對象,得擴及從屬公司員工,惟須於章程明定之。
4、員工酬勞之分派,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公司法修正前、後之員工奬酬方式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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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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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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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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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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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酬勞
(公司仍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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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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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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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比率」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訂定(舉例之):
1.固定數:2%
2.一定區間:2%至10%
3.下限:不低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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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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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機關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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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經營機關)
特別決議,並於事後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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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最高意思機關)
普通決議(現金)
特別決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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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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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利益於預先保留累積虧損彌補數額後,如有獲利,即應強制分派,不論有無分派股東股息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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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後利益配合盈餘分派議案提列,公司不分派盈餘時,自無員工紅利可供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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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予從屬公司員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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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現金
(有限公司僅得以現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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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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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適用之原則性:
(一) 公司應配合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修正章程,至遲不得晚於105年6月底。
(二) 員工酬勞分派之依據如下:
1、104年股東常會因係承認103年度員工紅利之分派,自依修正前之章程(下稱舊章程)規定辦理。
2、倘公司於104年股東會依新法修正章程,則104年度員工酬勞,自依修正後之章程(下稱新章程)規定辦理。
3、倘公司於105年股東常會始進行修正章程議案,基於此次修法情形特殊,104年度員工酬勞,依新章程規定辦理。是以,105年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先討論修正章程議案,再進行104年度員工酬勞分派(依新章程)之報告案。
三、謹隨附本所擬具員工酬勞之章程記載範例,以資憑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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