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至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倘該獨資組織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倘該獨資組織係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則需由獨資資本主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列為資本主之營利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未依法辦理決、清算申報,而有應課稅之所得額,將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請繼承人注意本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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