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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國稅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該營業代理人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之規定,主要在於規範營業代理事實之申報及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之責任,有關上開營業代理人於報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 機構)簽證,或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駐我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等駐華單位簽證之代理契約或授權書。
二、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或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駐我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等駐華單位簽證之外國營利事業身分證明文件。


國稅局指出,營業代理人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所規定之營業代理範圍,故我國營利事業接受外國營利事業委託申請擔任營業代理人時,除應備妥前揭相關文件及其中譯本外,尚應注意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之代理內容是否與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相符,以利稽徵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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