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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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104563040 
發文日期:民國 101  07  04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126  24855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 第 24 101.01.04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
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
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
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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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不過,如其因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關,才能憑以認定。
國稅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經營機械器具批發業務,但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近百萬元,A公司雖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並已取具發票,惟A公司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資料,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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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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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長期投資虧損之認列時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應以實現者方得列報投資損失,如僅係因採權益法評價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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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153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未於該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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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營利事業應按該比率計算各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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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以下簡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因符合前揭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免稅標準第2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至因委辦業務而產生之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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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後,應在規定期限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該局說明,依財政部頒布修正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於101531日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30日前(本年度遇假日順延至72日),將上述各表依順序裝訂,並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寄交所在地國稅局;財產目錄表及期末存貨明細表網路申報時採附件方式寄送者,應一併檢送。另外,屬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營利事業,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併前開附件資料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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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受梅雨鋒面加上強大西南氣流影響,南部地區連日豪雨成災,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國稅局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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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囿因憑證為記帳之依據,帳冊又為課稅之依據,故原始憑證之保存,關係至為重要。
國稅局說明,財政部於97年5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24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確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另所謂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係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但書規定,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之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所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如於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取具前揭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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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常會借重經紀人、代銷商或代理商的協助,進行拓展市場及爭取訂單,因此須支付佣金給代理商等人時,除了要注意保留契約及支付證明外,還要注意必須確有居間仲介的事實,佣金支出才能順利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家經營機械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同屬某國際集團之子公司,甲公司97年列報給付乙公司佣金支出5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係乙公司將其臺灣客戶移轉給甲公司,甲公司按銷售淨額4%給付佣金予乙公司,並提出佣金合約及支付憑證等佐證資料,國稅局認為這只是集團內銷售對象之轉移,而且甲公司一直無法提出乙公司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最後仍未准甲公司列報該項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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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型態下,取得土地之成本,依據財政部781214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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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繳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甲公司本期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65,000,000元,依會計師簽證報告說明,該虧損扣除額係98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惟經調閱甲公司98年度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查得同年度尚有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86,000,000元,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本案經抵減後已無虧損可供扣抵,經該局核定全數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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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
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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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
(一)營業權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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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或向國外購買固定資產設備或因營業上資金調度之需要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所產生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以外幣為結算單位,於年底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帳外調整,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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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已依規定補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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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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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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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較優惠之捐贈支出認定。
國稅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或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規定者,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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