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A公司於98年8月向甲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將未折減餘額280萬元之機械設備以200萬元出售予甲公司,再向甲公司租回,租賃期間3年,並申報出售資產損失80萬元。國稅局查核時剔除A公司申報之出售損失80萬元,並依租賃期間比例調整認列98年度折舊111,111元,其餘出售損失688,889元予以遞延,轉列為未實現出售資產損失,核定補徵稅額172,222元。


營利事業辦理融資租賃,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其出售資產損益應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以正確計算損益,以免遭調整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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