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遺贈稅類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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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時,應追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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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將股票出售予兄弟姊妹,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如須申報贈與,檢附文件為何?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因此將股票出售予二等親以內親屬,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彙整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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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張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經稽徵機關以上開2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屬被繼承人之財產,乃按繼承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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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未留有財產者,不需要申報遺產稅;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據實申報遺產稅。
如因繼承人散居海內外,身分文件準備不及或因遺產資料蒐集不全等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以書面、親自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延長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另該局為擴大便民服務措施,被繼承人死亡時設籍高雄市者,繼承人可向該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跨區申報遺產稅及申請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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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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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遺產稅「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而抵繳遺產稅之財產其「抵繳價值」,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外,如抵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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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始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於99年間以自有資金代甲公司支付各期預購屋款,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通知A君後始於期限內申報,經該局核定贈與總額60,000,000元,贈與稅額5,780,000元。A君主張其與甲公司有投資關係,故代為支付預購屋款,甲公司已於99年度帳上補列A君股東往來款,本件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以贈與論情事。經該局審查, A君以自有資金代甲公司支付各期房屋款,該預售屋於100年間完工,辦理產權過戶時已移轉登記予甲公司,A君此代償行為,已使甲公司因免除債務而獲有「贈與財產」利益至明,仍應依法「以贈與論」課稅。至甲公司於該局調查後始補帳列A君股東往來,尚不能做為未承擔公司債務之證據,應不予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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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時,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且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如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於95至98年間將其持有未上市(櫃) 之A公司股票贈與子女,並以每股淨值低於面額10元辦理贈與稅申報,嗣經查得A公司資產中, 53年及66年取得12筆土地之帳面價值遠低於公告現值,乃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估價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贈與日每股淨值為200多元,予以補徵贈與稅。甲君不服,主張資產重估之發動權在公司,縱認土地應以公告現值重估價,然其中有6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免徵贈與稅,是於公司資產重估時,其價值應為0,若仍應計算價值,亦應參照綜合所得稅以公告現值之16%為市價依據等由,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嗣上訴亦遭駁回而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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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審查被繼承人張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經稽徵機關以上開2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屬被繼承人之財產,乃按繼承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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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說明,甲君受贈之農業用地,若將土地出租他人設立工廠,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核與農業用地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立法意旨不符,即應追繳稅負。經詳細向甲君解說後,甲君即取消出租農地之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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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時,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且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如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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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24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533600號公告:
(101)年度與上(100)年度相同,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至於稅率為單一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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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致電國稅局詢問,父親於96年間以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之乙筆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抵押權計900萬元。嗣於98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債權抵押物,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500萬元,於98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惟其父於98年7月間辭世,該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申報遺產稅時,其申報書財產種類及其價值應如何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本件李父購入不良債權,透過法拍程序,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以其持有債權抵繳法拍價款,於98年6月30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土地」及「房屋」科目列示,並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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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上櫃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其配發之股票或股息,應課徵遺產稅,並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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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本局近期查核相關公司在進行彌補程序中,經查往往由家族大股東無償為小股東彌補其應負擔之金額,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即為擬制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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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來偶接獲民眾舉發不動產所有人藉買賣方式,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二親等內之特定人,涉嫌逃漏贈與稅,此類不正當移轉方式,如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者,不僅依規定補課徵贈與稅及裁處高額罰鍰,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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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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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計算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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