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遺贈稅類 (25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經濟日報╱鹽埔訊】

鹽埔鄉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遺留農地、建地等多筆土地,初步估算會有繳納遺產稅,想瞭解農地是否可減免遺產稅?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經濟日報╱岡山訊】

岡山鎮林地政士電詢: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於死亡後徵收機關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該土地需補申報遺產稅嗎?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經濟日報╱竹北訊】

竹北范先生問:受贈人於農業用地列管期間,將農地回贈給贈與人,是否要追繳贈與稅?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係指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提供被繼承人財產資料清單,僅能作為遺產稅申報時之參考,如經查獲短漏報情事,不會因為清單未列示而免罰。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乙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甲君生前持有未上市A公司股權,因該公司名下尚有數筆不動產,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死亡日之A公司股權價值約1千餘萬元。乙君表示不清楚甲君名下財產若干,故依國稅局提供之財產資料清單申報,並非故意逃漏稅,主張免予處罰。惟該局調查發現A公司於 100年間向法院聲報選任乙君擔任清算人,顯見乙君於國稅局查獲前早已知悉甲君持股事實,卻未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依法仍應補稅處罰。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隨著贈與稅免稅額的調高,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有更多節稅空間,每年在免稅額220萬元額度內將名下股票贈與給子女,已是常見的節稅規劃,而這部分的股權移轉,應否繳納證券交易稅,是南區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詢問的問題。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有之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或欲將財產為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於繼承或贈與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承受人復得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工具,故同款項後段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之免稅額雖已調高為每人每年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贈與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但是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免課贈與稅金額仍為100萬元。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收取部分價款,惟至其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因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名義,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又因繼承人需負履行交付之義務,故相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至買受人尚未交付之其餘土地價款,則以「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