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埔鄉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遺留農地、建地等多筆土地,初步估算會有繳納遺產稅,想瞭解農地是否可減免遺產稅?
目前分類:會計師-遺贈稅類 (257)
- Feb 09 Sat 2013 20:58
繼承農地持續農作 免遺產稅
- Feb 09 Sat 2013 20:58
死後發回土地 免補報遺產稅
岡山鎮林地政士電詢: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於死亡後徵收機關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該土地需補申報遺產稅嗎?
- Feb 09 Sat 2013 20:56
農地回贈給贈與人 免繳稅
竹北范先生問:受贈人於農業用地列管期間,將農地回贈給贈與人,是否要追繳贈與稅?
- Feb 01 Fri 2013 11:28
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未辦登記者仍屬未償債務
- Jan 25 Fri 2013 11:36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 Dec 27 Thu 2012 23:11
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洽特定人認購應課徵贈與稅
- Dec 21 Fri 2012 16:04
遺產稅節稅運用-買賣資金流程之規劃
- Dec 15 Sat 2012 22:23
土地因贈與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實際上確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可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 Dec 15 Sat 2012 21:49
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 Sep 14 Fri 2012 14:51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應申報贈與稅?
- Sep 13 Thu 2012 10:13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須就未繳清之餘額,全部一次繳清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 Sep 13 Thu 2012 09:48
【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購屋預付款返還加計利息不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係指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
- Sep 12 Wed 2012 08:05
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 Aug 30 Thu 2012 14:23
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不論財產資料清單有無,均應誠實申報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乙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甲君生前持有未上市A公司股權,因該公司名下尚有數筆不動產,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死亡日之A公司股權價值約1千餘萬元。乙君表示不清楚甲君名下財產若干,故依國稅局提供之財產資料清單申報,並非故意逃漏稅,主張免予處罰。惟該局調查發現A公司於 100年間向法院聲報選任乙君擔任清算人,顯見乙君於國稅局查獲前早已知悉甲君持股事實,卻未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依法仍應補稅處罰。
- Aug 28 Tue 2012 17:46
利用被繼承人受監護宣告期間大舉出售財產,隠匿資金不報,小心被罰
- Aug 24 Fri 2012 15:41
贈與股票免繳證券交易稅
隨著贈與稅免稅額的調高,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有更多節稅空間,每年在免稅額220萬元額度內將名下股票贈與給子女,已是常見的節稅規劃,而這部分的股權移轉,應否繳納證券交易稅,是南區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詢問的問題。
- Aug 24 Fri 2012 15:24
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時,應追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有之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或欲將財產為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於繼承或贈與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承受人復得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工具,故同款項後段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 Aug 18 Sat 2012 21:48
父母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之免稅額雖已調高為每人每年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贈與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但是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免課贈與稅金額仍為100萬元。
- Aug 03 Fri 2012 11:20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死亡後始辦妥移轉登記,仍應併入遺產申報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收取部分價款,惟至其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因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名義,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又因繼承人需負履行交付之義務,故相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至買受人尚未交付之其餘土地價款,則以「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 Jul 31 Tue 2012 15:21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