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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前年度帳務處理錯誤,需調整前期損益,是否應重新計算並辦理更正各該年度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依據財政部令釋規定,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計算該比率之分母「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所含各該年度之損益計算項目,有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調整發現錯誤(含短報或漏報所得)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情事時,仍應以其「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準,無需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151日發現其97年度稅後純益少計200萬元,故應於101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200萬元。101121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計算公式之分母即依加計調整發生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為準。至於甲公司於9899100年間分配股利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則無需就該少計200萬元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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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