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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991026日發布釋令,汽車經銷商除所購進供銷售之汽車得申報扣抵外,供試乘活動之乘人小汽車核屬與經營本業與附屬業務有關,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謂供銷售使用,係指以買賣乘人小汽車為業者,例如一般汽車經銷商。



汽車經銷商主要營業項目為汽車批發、及零售業務,為促進商品銷售、擴展業績,多有提供試乘體驗等活動,所購進供試乘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目的係為擴展業績,增加銷售額。與前揭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不得扣抵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目的有別。爰發布首揭函釋准予汽車經銷商購進供試乘之乘人小汽車所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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