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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限
內容摘要
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上述一定的法定期間,便是「專利權期限」。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申請專利之新型,申請人應於准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新型,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並發證書。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專利權,並發證書。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上述各種專利權之期限,其期限長短必須與國際規範一致,同時必須考慮產業實際狀況,專利權期限過短,將導致專利權人無充分時間實施其專利權,無法給予專利權人應有之保障,專利權期限過長,將妨礙產業界利用該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造成產業發展之不利影響。
專利權期限為法定期間, 期間一旦屆滿,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實施利用,故專利權期限原則上 不得變更,亦不得延長。
案例事實
中部某大學材料科技學系趙顯群副教授,多年來一直專注於活性炭纖維的研究,近日他所主持的碳纖維研究團隊再傳佳績,研究開發出一種劃時代的「丙烯晴系活性碳纖維布製法」。
趙 教授表示,活性碳纖維在國防軍事用途上,可用於核生化防護服、防電磁波干擾衣,在工業技術上,則多用於廢水、廢氣的處理;他最近所研發出的「丙烯晴系活性碳纖維布製法」,該技術所生產的核生化防護衣中的濾毒層,亦即活性碳纖維布,具百分之百純活性化碳纖維,可有效吸附並阻絕毒氣,該技術獨步全球,極具軍事與產業價值。
數年前 SARS 肆虐其間,以該技術所測試生產的活性碳口罩,有效的防阻 SARS 病毒,該技術將碳纖維布經攝氏一千度高溫碳化後,再經過好幾道的活化程序,可將有毒物質及病菌吸附在表面上,經過水洗後,一年內仍然有效,是目前全世界品質最好的核生化防護材料。
上述這種劃時代的「丙烯晴系活性碳纖維布製法」,將對全球核生化防護材料的製造,產生重大的改革與影響,極具產業利用價值。 趙 教授所任教的大學,目前正準備將該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權,以便獲得該項發明二十年的法律保護。
但是, 趙 教授預期在未來三十年內,不論學界或產業界,都不可能會出現超越上述技術的其他活性碳纖維布的製法,將該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權,縱然獲得發明專利,但是二十年後便不再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皆可以自由使用,鑑於該校為研發上述技術所投入之龐大資源, 趙 教授正與該校技術授權中心的智權專家們,討論保護上述技術的最佳方式,以期能保護該校應有的權益。
法律分析
2003 年 4 月我國爆發「 SARS 」疫情,當時國內、外各大產業受到疫情影響,紛紛呈現蕭條景象,造成國際股市重挫,國內、外經濟遭受重大打擊,唯獨具防疫概念的醫療週邊器材、清潔用品及製藥族群的產業表現最突出,可謂百業蕭條中的一枝獨秀,其類股的股價反而是抗跌反漲,漲幅多在 10~55% 不等。
2005 年 10 月中旬在「禽流感」威脅擴大的影響下,我國台股指數自波段高點 6171 點呈現連續性下跌,但具防疫概念的醫療週邊器材、清潔用品及製藥族群的類股,其股價則是重演二年前 SRAS 疫情蔓延時的漲勢,其中預期禽流感若爆發流行,包括血壓計、耳溫槍、口罩、相關醫療耗材及清潔劑等需求將會大增,使得醫療週邊器材及清潔用品族群股價大漲。
目前預防及治療「禽流感」的主要藥劑,以瑞士製藥大廠「羅氏藥廠」獨家生產的「克流感 (TAMIFUL) 」為主,由於生產不足,加上禽流感陰影籠罩全球,各國爭相搶購,市場出現嚴重的供給不足現象,且缺口持續的擴大。根據我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目前台灣「克流感」的存量為 16 萬人份、 160 萬劑,約佔總人口數的 0.7% ,但若爆發疫情,將不敷使用。該局目前計畫將「克流感」的存量,提升到佔總人口的 4% ,即約 80~90 萬人份,同時不排除添購其他具有相同療效的藥劑,使防疫準備更嚴密。
在龐大的商機下,擁有「克流感」發明專利權的「羅氏藥廠」,顯然在釋出「克流感」專利權的意願上不高。根據聯合國與 WHO 的表示, 「羅氏藥廠」擁有「克流感」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保護期間要到 2016 年才屆滿,任何製藥廠商在 2016 年該專利保護期間屆滿之前,未經「羅氏藥廠」的授權,不得給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克流感」,否則即構成侵害「羅氏藥廠」對於「克流感」的發明專利權。
不過,在以抑制疫情為優先考量下,各國政府必定會想盡辦法取得製造該藥品的專利技術。因此,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05 年 11 月25 日 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同意行政院衛生署所提「克流感」發明專利權的「特許實施」申請案,特許製藥廠商在我國境內自當日起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止,實施「克流感」發明專利權,亦即製藥廠商縱使未獲得「羅氏藥廠」的授權,也可以在我國境內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克流感」,而不會構成侵害「羅氏藥廠」對於「克流感」的發明專利權,以彌補我國國內市場上該藥品嚴重供給不足的問題。
上述案例 , 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係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收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發明專利權再取得實施權。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之。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依申請,廢止其特許實施。 同時,依據專利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條規定取得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依專利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特許實施。
專利法除上述「特許實施」之例外情形外,由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之內,享有法律上專有的權利,並得以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上述的一定的法定期間,便是「專利權期限」。
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依據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申請人應於准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新型,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並發證書。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依據專利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專利權,並發證書。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上述各種專利權之期限,其期限長短必須與國際規範一致,同時必須考慮產業實際狀況,專利權期限過短,將導致專利權人無充分時間實施其專利權,無法給予專利權人應有之保障,專利權期限過長,將妨礙產業界利用該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造成產業發展之不利影響。
專利權期限為法定期間, 期間一旦屆滿,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實施利用,故專利權期限原則上 不得變更,亦不得延長,但有下列二者例外:
一﹑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者,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五年至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得申請延展。是以,依據上述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權期限延展之要件為:(一)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以致專利權人實際受有損害。例如因戰事而缺乏原料,或因戰事而關廠等所遭致損害。(二)延長以五至十年為限,考量其實際因戰事延誤之損失,並以一次為限。(三)申請人必須為非交戰國國民,內外國人不拘。
二﹑為因應國際發展之趨勢,對於必須經政府許可證始能製造之行業,因為專利權人 在未取得政府許可證之前,並無法製造販賣,但專利權期限卻一直在消耗,為補償專利權人之權益損失,特別 對其專利權增訂延長期限之規定,以符合實際之需要。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
專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發明專利權期限延長之申請案,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 依據專利權期限延長核定辦法之規定, 進行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
在本案例中,由於趙顯群教授所研發的「丙烯晴系活性碳纖維布製法」,將對全球核生化防護材料的製造,產生重大的改革與影響,極具產業利用價值。趙教授所任教的大學,目前正準備將該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權,以便獲得該項發明二十年的法律保護。
但是, 趙 教授預期在未來三十年內,不論學界或產業界,都不可能會出現超越上述技術的其他活性碳纖維布的製法,將該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權,縱然獲得發明專利,但是二十年後便不再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皆可以自由使用,鑑於該校為研發上述技術所投入之龐大資源, 趙 教授應與該校技術授權中心的智權專家們,討論保護上述技術的最佳方式,以期能保護該校應有的權益。
就保護上述技術的發明創作而言,該校可考慮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將該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權的方式,加以保護,亦得依據「營業秘密法」之規定,以營業秘密的形式,加以保護。惟以專利權或以營業秘密二者不同方式加以保護,則各有利弊,必須由技術所有人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加以衡量,選擇一個對其最為有利的保護方式。
一、 專利權之保護方式
(一) 如果該技術內容,很容易被他人所獨立創造或以還原工程所破解,採用營業秘密的保護方式,顯然是不合適的,應採行專利權之保護方式。因為如果採用營業秘密的保護方式,他人以獨立方式研發出與該營業秘密相同的技術,該營業秘密技術的所有人,便不能主張他人侵害其營業秘密。更嚴重的是,如果他人研發出與營業秘密相同的技術後,進而搶先申請專利,對營業秘密技術所有人造成的損失更大。
(二) 如果採用營業秘密的保護方式,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對該營業秘密
的技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方得主張該技術是其營業秘密,因此營業秘密的
所有人,必須事前加以評估其保密措施的可行性。如果評估結果認為,任何合理
的保密措施都無法保證該技術的秘密性,或採取保密措施的成本過高,則應採取
專利權之方式加以保護。
二、 營業秘密之保護方式
(一) 如果所發明的技術,經評估結果認為具有長於二十年的生命週期,則應採用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因為如此可避免為獲得專利權,所必須進行的申請與審查程序,並且又能避免 專利權保護期間 有限的缺點,因為於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後,該技術已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均得以自由使用,該技術的發明者,便無法排除他人實施該發明技術的內容。
(二) 如果對於該發明技術內容是否符合「進步性」和「新穎性」等專利要件,無法明確肯定時,則應採取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如此可避免不必要的專利申請,更為重要的是,才能避免因為發明專利的「早期公開」而喪失該技術的秘密性。否則,可能產生最終既無法取得專利權,也無法主張該技術為技術所有人的營業秘密。
專家建議
就本案例中的技術發明而言,該校可考慮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將該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權的方式,加以保護,亦得依據「營業秘密法」之規定,以營業秘密的形式,加以保護。惟以專利權或以營業秘密二者不同方式加以保護,則各有利弊,必須由技術所有人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加以衡量,選擇一個對其最為有利的保護方式。
一、 專利權之保護方式
(一) 如果該技術內容,很容易被他人所獨立創造或以還原工程所破解,採用營業秘密的保護方式,顯然是不合適的,應採行專利權之保護方式。因為如果採用營業秘密的保護方式,他人以獨立方式研發出與該營業秘密相同的技術,該營業秘密技術的所有人,便不能主張他人侵害其營業秘密。更嚴重的是,如果他人研發出與營業秘密相同的技術後,進而搶先申請專利,對營業秘密技術所有人造成的損失更大。
(二) 如果採用營業秘密的保護方式,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對該營業秘密
的技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方得主張該技術是其營業秘密,因此營業秘密的
所有人,必須事前加以評估其保密措施的可行性。如果評估結果認為,任何合理
的保密措施都無法保證該技術的秘密性,或採取保密措施的成本過高,則應採取
專利權之方式加以保護。
二、 營業秘密之保護方式
(一) 如果所發明的技術,經評估結果認為具有長於二十年的生命週期,則應採用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因為如此可避免為獲得專利權,所必須進行的申請與審查程序,並且又能避免 專利權保護期間 有限的缺點,因為於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後,該技術已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均得以自由使用,該技術的發明者,便無法排除他人實施該發明技術的內容。
(二) 如果對於該發明技術內容是否符合「進步性」和「新穎性」等專利要件,無法明確肯定時,則應採取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如此可避免不必要的專利申請,更為重要的是,才能避免因為發明專利的「早期公開」而喪失該技術的秘密性。否則,可能產生最終既無法取得專利權,也無法主張該技術為技術所有人的營業秘密。
參考依據
• 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者,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為限。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發明專利權再取得實施權。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專利專責機關核
定之。
特許實施權,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轉讓、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
質權。
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其特許實施。 」
• 專利法第七十七條:「依前條規定取得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專利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特許實施。」 • 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 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申請人應於准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新型,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
• 專利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五 年至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得申請延展。 」 • 專利法第五十二條:「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 前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 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就前項申請案,有關延長期間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康之影響, 並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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