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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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