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二)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 (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 :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伙食津貼等與薪資同時發放得併薪資名冊內無須另行造冊
營利事業如於固定薪資以外,基於營業需要另行給付員工伙食津貼、加班費及誤餐費等,未超過規定之免稅金額,並與固定薪資同時發放者,可將該項伙食津貼、加班費及誤餐費等於薪資名冊內各另設一欄與固定薪資分開,由員工一次蓋章領取, 無須另行造具印領清冊。(財政部70/11/18 台財稅第39707號函)
供給員工膳食取得主食費普通收據不受金額限制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膳食者,其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主食費部分普通收據,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財政部68/03/31 台財稅第32039號函)
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在內,每人每月在不超過新臺幣1千8百元,免視 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營利事業之伙食費支出,不論採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伙食代金方式,只要不 超過上述限額,均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如果超過限額,則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並依同法第89條規定開具扣(免)繳憑單申報,否則應依同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若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依法開具扣(免)繳憑單申報者,則核實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案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之伙食費支出,雖未超過每人每月之伙食費標準,但該公司位於偏遠之工業區內,員工就食不便,基於工作時間及管理之考量,應係實際供應伙食,經就該公司其他費用中每月均取具某些餐飲業者之發票或小規模收據研析,並請公司說明、提供相關資料,該公司係固定與幾家餐飲業者訂定合約,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供應伙食,該等費用既已列報於其他費用內,自不應再列報定額之伙食費支出,遂剔除每人每月一千八百元核算之伙食代金費用三百萬餘元,補稅八十餘萬元,並以重複列報費用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之伙食費如超過上述限額(如某營利事業僱用員工五十人,每月實際供給膳食之費用為十萬元,則每人每月伙食費二千元,超過一千八百元限額的部分為二百元),其超過部分,應併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按給付當時規定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予以扣繳。
公司實際供應伙食,惟每月仍發給員工一千八百元的伙食代金,員工就食時每次給付公司三十元,那公司支出相關伙食及燃料等費用,可否核實認列,或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來辦理伙食供應較為適宜?
公司已發給員工一千八百元的伙食代金,又實際供應伙食,雖於每次就食時酌收三十元費用,其支出之伙食及燃料等費用 ,超過三十元的部分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仍不能列為公司費用申報減除,且實際供伙部分仍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並入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又需自行帳外調整或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增加公司帳務處理成本,故建議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伙食供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另行計算損益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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