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 汪 君所有坐落臺北縣三重市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因土地所有權出售,同意遷讓房屋而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計350萬元, 汪 君未列報綜合所得稅,經本局查獲補徵稅額70萬餘元,並處1倍罰鍰70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類補償費收入而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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